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师培训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05-11-06 来源:北京外国语大学

为使我校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教人司(199629号文件、教人厅(1997006号文件和北京市教委京教师办(1998001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教师培训的有关规定。

一、      指导思想

1.       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方针;坚持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培训原则。

2.       教师业务素质的培训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根据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提高应用外语、计算机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的能力。

3.       培训对象以青年教师为主。通过培训使大部分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责。要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

二、      培训的主要形式

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我校多学科、多层次、多语种的办学方针,学校将根据不同的教师职务岗位,确定培训形式和要求。

1.     岗前培训

主要对助教进行以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主的培训。新入校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理论及本专业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结果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

2.     业务培训

主要对教师进行以扩充专业理论知识和更新知识内容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培训。不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中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可根据本单位的计划和安排,参加教师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选派出国培训进修。根据学校教学改革的需要和教师的不同情况,对教师进行外语、计算机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培训。

    3. 高水平的学术培训

对连续担任教授、副教授工作5年,且能履行现岗位职务职责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教学安排和教师的不同情况,安排短期学术休假或脱产培训时间。培训形式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出国作高访学者等活动为主。

 三、教师培训的管理

1.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师资队伍情况,认真做好每一年度的教师培训计划。在每年年底前各单位将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未列入计划和未经批准的校外培训,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       参加培训的教师应根据需要和计划在其培训结束后,开设相应的课程,保证学用一致。

3.       在职培训期间,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参加培训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酌情减免。

4.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对本单位参加培训的教师进行考核与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务、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5.       经批准参加一年以上培训的教师,在取得入学通知书后,须到人事处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在结业、毕业或取得高一层次的学位后,须在原工作岗位至少服务5年。服务期未满要求离校者,按逐年递减20%的原则偿还学校支付的培训费。

6.       教师在职学习培训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者,应终止培训。培训费用不予报销。

7.       7.       教师经批准参加校外培训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报销:

    (1) 新入校青年教师的教育理论岗前培训,在取得合格证书后,经人事处审核,培训费可全部报销。

    (2) 大学本科毕业参加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教师,在取得结业证书后,学校最多可报销学费200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最多可报销学费6000元(如已报销过研究生课程班学费,又取得硕士学位,最多可报销学费的数额为6000元减去研究生课程班学费后的数额);获得博士学位的,最多可报销学费10000元。

    (3) 因开设新课程而参加短期培训的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一般由基层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人事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可全额报销。

    (4) 申请报销上述第(2)款学费者须填写《教师申请报销培训费/学费审批表》,连同结业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培训单位开具的财务专用发票(以上均需原件和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报销。

四、      附则

1.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2001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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