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此举的目的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D?D"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1996年,首次在全国8所院校试点招生。2000年,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新的政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只能由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
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创设可以看作是近20年来中国法律教育的一件大事。由于法律硕士教育还在不断完善之中,新的改革刚刚开始,因此在不具备相当可用资料的情况下,我们暂还无法对它进行实证性研究。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可否认,法律硕士在一定程度上,乃至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美国J.D.的痕迹。为了更好地说明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我们将通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几点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来进行具体分析。
说明共分六部分。首先是关于培养目标,具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行、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二是法律硕士的培养口径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在培养的过程上,要充分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所具备的法律精神、法律意识、法律思维、逻辑和方式、法律价值观、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责任、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等方面内容。三是法律硕士培养出的人才适应范围广泛,因为他们是既掌握本业,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其次是善于培养对象和学习方式。说明指出:从2000年开始,法律硕士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而只招收具有国家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是否要求在一定年限的实践经验,由各校自行确定。但据笔者的了解,招生单位一般都招收应届毕业生。在学习方式上,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非全日制就是一学期集中学习40天左右,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具有两年以实践经验的学生,而全日制既可以适用在职人员,也适应应届毕业生。
从2000年开始,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开始改革,由以往的各校单独考试招生改为入校考试实行全国联考。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法律硕士的招生制度,为考生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考试的科目为五门:外语(英、日、俄)、政治理论课(文科)、民法学、刑法学和综合考试(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政治、外语考试必须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民法学、刑法学及综合考试为全国联考科目。
在说明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即培养工作方面,是最值得我们关注的。课程分为学位课、必修课、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它们总的学分为45分。对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所确定的必修课,各个学校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推荐选修课,各校原则上应予执行。而对于自选课,由各校根据自身特点自行确定。在考试方面,各校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闭卷,也可以限时开卷,还可以撰写课程论文。说明还规定要成立法律硕士导师指导小组(简称导师组),导师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的学习、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法律硕士的设立就是以职业性、实用性、复合性为其特点,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培养应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求各试点学校从实际出发,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在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之外,说明还要求对应用研究能力的培养。通过学术讲座、专题报告等方式,介绍理论和实践中前沿课题及其研究现状,引导学生关注本职业领域的理论和实务课题。综合运用各种背景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开展研究,形成阶段性成果。
学习方式前面已有涉及,各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和学生的申请确定采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主要指在职修读)的学习方式,但二者都必须要达到45学分的基本要求。
最后关于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选择职业领域内有重要实践意义的理论和实务课题。选材的对象也要紧密结合工作实践,学位论文的形式可根据论文的内容而确定。学位论文要有新见解,主要指新的观点,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新思路等,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重要的应用参考价值。要论证科学,阐释清晰,引据恰当,格式完备。
以上的这份说明,是全国22所法律硕士招生学校在进行制定培养方案时的依据。通过对份说明的分析, 我们初步明晰了中国法律硕士(J.M.)培养现状。但遗撼的是由于缺乏一些必要的实证数据,因此,在分析起来,就显得有所不足。但通过说明,我们可对各个J.M.院校有个轮廓的把握。
纵观以上分析的内容和可以得到的几份J.M.院校的招生简章。我们发现J.M.从培养的目标到培养的过程方式都贯穿以实务为主线的理念。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理论和实际是有距离的,如何从法学家的培养模式转变为法律家的培养模式,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受到了各方面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美国法律博士(J.D.)培养方式。因此,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美国法律教育,尤其是J.D.的培养方式。
二
美国法律教育的历史按美国著名法学家劳伦斯M.费德曼在其《美国法律的历史》一书中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殖民地时期(1607年-1776年),以留学英国和本地律师事务所学徒的简单的法律训练方式为其特征;二,1776年建国至19世纪中期的初创时期,主要在教学条件较为优越并完全放弃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依照布莱克斯通的教学模式,创办法律学校,尝试探索有组织的学校训练意义上的法律教学新途径;三,南北战争,特别是自19世纪末以来的创造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确立了今天法律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础。
美国法律教育最突出的一个特征是初级法律学历教育被定位在大学本科教育之后,即研究生教育。这是由其法律教育职业化和职业目标法律化的特点。美国的法律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而不是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大学普通教育。美国的法律教育是以今后的职业为目标的,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其宗旨在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