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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查通道(一)

发布日期:2006-02-26 来源:zedu.com.cn
新法资料(一)
2002年10月28日保险法修正案出台,一般而言,有修改的法律,经过变动部分是该部门法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现将新法的特征总结如下。
1、新法;将人寿保险业务纳入了再保险的范围
2、新法:遵循再保险商业化、国际化的要求,解除了保险公司必须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投保20%的要求。
3、新法: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实行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的条款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审批,其他的报监管机构备案。原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监会)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
4、新法: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5、新法:改变了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取的规定;
6、修正案增加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7、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注:上述5、6、7项是为了加强保险监管,规范市场)
8、新法:扩大了财产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作出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管机构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新规定
9、新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扩大。原法规定只可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新法对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除了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
10、加强了诚实信用原则
(1)新法: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2)新法: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新法,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有相关条款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上述三种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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